2013/02/01

了解租稅法的地方稅的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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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介紹地方稅 希望大大可以提供資料 !!或是最近的新制度



壹、什麼是地方稅1.依據憲法第109條第1項第7款:「省財政及省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第110條第1項第6款:「縣財政及縣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規定,地方稅是指地方立法並執行的稅。

2.但是憲法第19條又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而所謂法律,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咨請總統公布。

如果地方政府立法課稅,顯有違憲之虞。

所以在「地方稅法通則」91年12月11日完成立法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立法課徵地方稅前,所有的地方稅都是中央立法,地方執行。

3.地方稅的定義,較嚴格的說,就是:「由中央或地方立法,而由地方執行(稽徵)之稅」。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所稱:「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是錯誤的。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是國稅;但是同法條第3項又規定:「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 (鎮、市) 。

」如果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法是正確的,那麼遺產及贈與稅應該改為地方稅才對。

貳、地方稅包括那些稅1.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 (市) 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 (市) 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 (鎮、市) 臨時稅課。

2.現行地方稅可分為兩大類(1)由中央立法者(一般稱直轄市及縣(市)稅;但是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第1項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還包括第7款規定的「特別稅課」,而特別稅課是地方立法,所以不可劃上等號)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停徵)、房屋稅、契稅、娛樂稅。

(2)由地方立法A.依據聯合報97年10月23日刊載自財政部賦稅署取得之資料如下:(A)建築工地臨時稅:台北縣八里鄉、五股鄉、鶯歌鎮、淡水鎮、、土城市。

(B)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花蓮縣、高雄縣、南投縣、苗栗縣、桃園縣。

(C)特殊消費特別稅:台中縣。

(D)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桃園縣、苗栗縣。

B.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第2項:「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規定,上開地方立法之地方稅都有課徵年限,因此未來仍有可能增減。

參、地方稅的稽徵機關1.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條:「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必要時得委託代徵」規定,稅捐原則由各地方政府設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例外委託代徵。

(1)各直轄市(台北市、高雄市)及準直轄市(台北縣)在財政局下設稅捐稽徵處負責稽徵。

(2)各縣(市)在縣(市)政府下設稽徵機關負責稽徵,但各縣(市)名稱不一,可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閱。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lp?ctNode=10736&CtUnit=1387&BaseDSD=7(3)部分地方政府(主要為台灣省各縣市)使用牌照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3項:「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由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必要時,得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核定,委託當地交通管理機關,代徵稅款及統一發照。

」規定,委託交通管理機關(公路總局)代徵。

(4)部分地方政府(主要為台灣省各縣)契稅依「契稅條例」第29條:「契稅由直轄市及縣 (市) 稅捐稽徵處徵收或鄉、鎮、市、區公所代徵之。

」規定,委託鄉、鎮、市、區公所代徵。

肆、各地方政府如何立法課徵地方稅,請自行參考「地方稅法通則」,條文不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G0340108伍、中央立法各稅的簡介,可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閱。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4047&ctNode=11153陸、至於中央立法之各稅法規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或財政部網站內查得。

http://law.moj.gov.tw/fl1.asp地方政府立法課徵之稅,要到各該地方政府網站查詢。





地方之稅捐包括 :1.印花稅2.使用牌照稅3.娛樂稅4.地價稅5.房屋稅6.土地增值稅7.契稅8.田賦(停徵中)地方稅:由縣(市)地方政府所屬的縣(市)稅捐處負責徵收,臺北市的地方稅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負責稽徵,包括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與娛樂稅,所收取的稅捐全部歸入臺北市政府的市庫,是本市重要的財政收入。

其中田賦目前是停徵,也就是說要課徵田賦的土地,目前不要繳稅。

相關稅法條文請參考http://www.tpctax.gov.tw/index.php?code=list&ids=15● 國稅與地方稅的區分 國稅:是屬於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直轄市及縣(市)稅地方稅是為了讓我們生活的地方更繁榮,稅捐單位所徵收的稅收印花稅:是地方稅的其中的一種, 包含銀錢收據、 買賣動產契據、 承攬契據及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時由立約人或立據人繳納的稅負。

印花稅是屬於憑證稅。

使用牌照稅: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的交通工具,無論公共、家用或軍用,都需要領用證照,並遵守繳納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分為五大類:小客車、機器腳踏車、大客車、貨車、郵輪,小客車又分為家用、店面用兩類。

娛樂稅:當我們去看表演時所買的門票所付的門票錢,其中有一部分是要繳給政府單位,並且集合在一起當錢足夠時,政府就會運用這些錢來蓋一些對人民有益處的國家建設,這就是娛樂稅。

地價稅: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作農業使用以外,應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政府調查計算而公告規定土地價錢。

房屋稅:房屋稅是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房屋所有權人每年固定要繳交給政府的稅捐。

土地增值稅:已規定地價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照土地漲價總額來徵收土地增值稅。

因繼承而轉移時的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送給公有土地時,就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契稅:不動產(因為買賣、承典、交換、贈與或分割 ) 而取得所有權者,須繳交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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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111403827 台北縣房屋稅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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