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8

拍賣前之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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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91年11月取得法拍屋,並於92年繳納房屋稅(稅單上清楚表示課稅期間8個月,即91/11至92/06)唯於今日收到92年房屋繳納稅單,稅單上納稅義務人為前屋主(之前被法拍的人),且金額為整年度的三分之一(9107~9110),問題是稅單寄到我這,我有必要去繳這筆錢嗎?而課稅標的又是現在住的地方,如果不繳屆時賣屋時會不會碰到欠稅而無法過戶的問題,請達人解解答吧??



因為你購買的是法拍屋,是在91年11月取得產權,且已繳納91年11月~92年6月的房屋稅,但現在補稅的通知是在91年7月~91年10月,意即是在你取得該屋之產權之前的房屋稅問題。

按現行的法拍屋作業規定,拍定人(你)於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才開始負擔房屋稅,原屋主於該房屋被法院查封至拍定前,仍負有義務繳納該房屋稅。

所以這筆款項應由原屋主負擔,因法拍屋產權移轉,不管繳清房屋稅款與否仍可過戶,有別於一般房屋買賣,辦理移轉申報時,須先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無欠稅後,才可以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

若當初有辦產權移轉,現在才發現有未繳的房屋稅問題,建議你先去文向你該屋之稅籍所在地稅捐處提出說明,請該單位查明你現在所購得的法拍屋後房屋稅已繳清,與你無關,應跟原屋主追稅,避免屆時你要轉賣給他人時,因相關的租稅未繳清之前,將會無法順利移轉產權。

另外提醒你自民國96年1月10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因此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優先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

《稅捐稽徵法》修正後,除土地增值稅外,該執行拍賣標的如滯欠地價稅、房屋稅一併納入優先受償。

如果您的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拍賣後,除了強制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外,欠繳之地價稅及房屋稅,需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再分配予債權人受償,此後就不再發生土地及房屋經法拍後,卻有地價稅、房屋稅滯欠之情形。

且經法院拍定土地,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將優先從拍賣價金中扣抵,如果拍賣價金不足以扣抵時,拍定人仍需補繳差額,才能辦理移轉登記。

若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歡迎撥打稅捐稽徵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800-436969查詢。

◎法拍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代為扣繳http://www.etax.nat.gov.tw/wSite/fp?xItem=37650&ctNode=10708

參考資料
稅捐稽徵處



樓上大大辛苦了,找了這麼多資料.法拍屋房屋稅可分單繳稅,您於91年11月15日以前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故從當月繳起,如取得日期是15日以後,則從下個月12月開始繳;您已完稅且過戶完成後,收到另一張稅單(7月-11月)納稅義務人是前屋主,不是您,您當然不用繳納,該信函退不退回都可,對您沒有影響,退回該信件(無此人)亦可,會收到信是因前屋主的戶藉未遷走,才會寄到您府上,您可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告知前屋主遷走之事實,請戶政處理,如此原屋主之信件即不會再來打擾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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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62202355 房屋稅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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