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01

房屋買賣資料遺失


房屋買賣資料遺失台北縣房屋稅查詢 房屋買賣資料遺失


我在今年五月時賣了一棟房屋,但在搬家時卻不慎遺失買賣資料及稅單,明年報稅時請問我該怎麼辦?



sfj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遺失買賣資料及稅單,報稅時可向地方稅務局查詢或申請房屋之評定價格等相關資料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要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產市場交易,在習慣上多為房屋與土地一併買賣,納稅義務人如能劃分買進及賣出房屋之各別價格時,可按買進價額加計必要成本費用後之總價額與賣出總價額之差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如果無法區分買進或賣出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應以房地買進總價額及賣出總價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合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至於成本費用的申報扣除方式可分為下列二種:一、若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如下:(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三)至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修繕費用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二、 如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供符合規定交易時之房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件者,可適用財政部頒佈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依據財政部今年 2月間公布的98年個人出售房屋課稅標準,全台分為七大地區,依房屋評定現值加計利潤評等(不同的百分比),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分別為:   一、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29%,計算售屋所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售屋所得。

  三、準直轄市之縣(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6% ,計算售屋所得。

  四、準直轄市之縣(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的 8%,計算售屋所得。

  五、其他縣(市)之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售屋所得。

  六、其他縣市之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0%,計算售屋所得。

  七、其他縣市之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售屋所得。





應該可以去當時你委託賣房子的仲介去問看看,或是去國稅局申請....


房屋仲介,信義房屋,永慶房屋,房屋買賣,房屋過戶,房屋出租,東森房屋,台灣房屋,中信房屋,房屋修繕房屋,財政部,財產交易所得,地方稅務局,買賣,資料,房地產市場交易,納稅義務人,不慎遺失,北區國稅局



退稅|扣繳憑單|累進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地價稅|證券交易稅|契稅|贈與稅|所得稅|營業稅|牌照稅|關稅|逃漏稅|遺產稅|免稅額|節稅|土地增值稅|燃料稅|房屋稅|網路報稅|發票|印花稅|二維條碼|扣除額|留抵稅額|財產申報|補稅|逃稅|娛樂稅|合併報稅|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121501900 台北縣房屋稅查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